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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力资与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人力资与社会保障局:http://rsj.luzhou.gov.cn/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航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18﹞237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确保实现“两个100%覆盖”工作目标
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既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又是依法保障从业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作为当前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切实实现“两个100%覆盖”的参保目标,即全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100%覆盖和项目从业人员100%覆盖。
二、 落实参保政策,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施工单位”),均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其中,建设施工单位中相对固定的职工,仍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和标段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属地原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确定参保缴费
1.建设施工单位按用人单位参保,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
3.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确定我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并建立浮动机制。以后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另行发文公布。
4.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即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
5.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增加工程投资(造价)的工伤保险费。
四、严格施工审批,建立参保约束机制
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将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和竣工备案等手续或证明时,必须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五、落实费用来源
施工单位要在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参保后必须统一安装、使用市社保局配发的“泸州市建设施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人员进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的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及时将信息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项目施工期内未及时纳入动态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七、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作出的政策创新。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所用职工遭受伤亡事故的,应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及时报告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未按规定报告(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和毁灭现场、灭失证据的,以及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上的施工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在建的项目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开)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期间可视为参保期,期间因项目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由建设施(开)工许可管理部门核定,报社保经办机构认可,延长施工期间视为参保期间。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八、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加强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全面排查参保登记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九、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将建设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企业工会的相关人员要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此次《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通过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联合开展专项督查等方式,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在门户网站上定期通报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同时,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将工作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意见及时上报。请市级相关部门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管理科(联系人:张帆,电话:08303127392)。
本意见从2018年8月1日实施。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 州 市 水 务 局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泸 州 市 总 工 会
泸 州 市 民 航 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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