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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

2016-09-23 13:55:5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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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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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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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三)
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陕理工教发[2004]44号

第一条 根据《陕西理工学院关于修订本科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规定,为加强学生

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充分展示学生个性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自2002级本科生起全面实施学分制。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其中必须获得6个课外学分,方可准予毕业。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处、团委、科研处、社科部、思想政治教研室、基础课部、各系等单位为课外6学分的授权单位,获得课外6学分的具体项目和学分值见附件一。 第三条 授权组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提供参加活动的名单及获奖情况。

第四条 课外学分获得认定及程序

1.新生进校后,各系应根据学生名册在教务处领取课外学分记录卡(见附件二)并统一保管。

2.学生在校期间,凭获奖证书和组织单位(授权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由各系审核确定后,每学期统一记录在课外学分卡上。

3.凡获课外学分超过6学分者,以6分学分计,课外学分与培养计划中课内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五条 成绩管理:每年统计一次学生获得课外学分情况,并及时通知学生。每年五月份将应届毕业生课外学分卡上报教务处,统一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并审核毕业生资格。 第六条 凡应届毕业生中未获得规定的课外学分者,按其结业生处理,允许返校重修课外学分一次,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教务处每年对课外学分管理工作检查一次,对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和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上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于新增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交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1.课外学分的具体项目、学分值和授权单位 2.陕西理工学院课外学分记录卡

2004年11月20日

附件一:

课外学分的的具体项目、学分值和授权单位

附件二:

陕西理工学院课外学分记录卡

系: 专业班级: 学号: 姓 名 :

审核人: 日期: 送交教务处日期:

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四)
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教务处

陕理工教[2011]23号

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陕西理工学院2010版本科培养计划》,为规范创

新学分的认定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

爱好从事科研、技术开发或社会实践等活动所取得的优秀成果,经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从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科生至少取得创新学

分6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创新学分与培养方案中课内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四条 取得创新学分的途径包括:科学研究、发表论文、技术开发、技能考核、发明创造、社会实践等。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管理

第五条 创新学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院(系)负责创新

学分的登记、认定,教务处负责学生创新学分的最终审定。【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条 创新学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院(系)依据《陕西理工学

院创新学分认定参考标准》(见附件1)对申报项目进行创新学分登记、认定。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学生凭获奖证书或组织单位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到院(系)进行本学年创新学分的登记、认定。

第七条 创新学分按《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登记卡》(见

附件2)进行登记。创新学分登记卡经教务处审定后进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登记卡》在教务处网页下载,院(系)负责建档保管,学生毕业前由院(系)将学生创新学分最多按6学分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九条 创新学分认定中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科研获奖、发表论文或著作、科研项目、专利申请等四种类别的集体项目创新学分的计算比例:二人合作6/4,三个合作5/3/2,四人合作4/3/2/1,5人合作4/3/1/1/1,6人合作4/2/1/1/1/1。比赛竞赛类组队项目创新学分,按组队人数平均计算。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未获得规定创新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因未获得规定创新学分结业的学生,允许在其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获得规定创新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能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陕西理工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参考标准》中未列入项目,可参考相关项目进行创新学分认定,但院(系)必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1.陕西理工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参考标准

2.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创新学份登记卡

教 务 处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本科生 创新学分 管理办法 送 : 学校领导;党办、校办;

发 : 各教学单位;有关部门;

文件起草:陈 记 责任校对:温勤能 共印65份

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五)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 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应进行健康复查,重大病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核查。新生所患疾病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 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往返路 费和医疗费自理。逾期不离校就医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提出入学,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录取专业新生学习;如果原录取专业在当年重新入学时发生变化,可随当年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 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具体办法见《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学校对在籍学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院(系)负责。

第八条 凡属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 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消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 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查实;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办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理论课按实际旷课学时统计,实践课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一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中。成绩档案表在学生毕业时一份归个人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不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由考试(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

第 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读公共体育课程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 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医院复查,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按大学体育课程合 格记载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的考试均由学校组织。同时,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若四级成绩合格(425分)且修完大学英语四学期所有课程并参加考试者,不仅可视为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合格,而且可免去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的重修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1.学生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或该课程本学期所开计划学时数的1/3(含l/3)以上者;

2.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该课程应交次数的1/2(含l/2)以上者;

3.有实验的理论课程,全学期实验课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达1/4(含1/4)以上者。

第 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 零分计。作弊、旷考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应注明“作弊”、“旷考”字样,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申请,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 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一次重修机会。其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分、学分绩点计算

1.各专业学生以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准。

2.分学期进行教学的课程,按学期考核并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计算学分;

3.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4.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P和各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作为学生在本专业(班级)中的排序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成绩记载以学生所在院(系)为单位建档,教务处备案。

【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和缓考

第二十四条 选修【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

1.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确因特殊情况需另行选课的,包括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内选修由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跨院(系)选修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2.学生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应按时上课,完成各种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五条 重修

1.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符合第二十条之一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改修,也可随下一级重修,改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按实际成绩登记。

2.理论课程重修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内办理相应手续。

3.理论课程重修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4.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安排随下届重修。

5.允许学生一门课程可以申请两次重修。第一次重修课程成绩进行衰减(考试成绩衰减办法60-75分按60分计,75分以上按80%计;考查课衰减办法及格不衰减,中等以上衰减一档),第二次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按60分(及格)记载,不及格的按考试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免修

1.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免修,其程序和条件是:

①程序:学生填写《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与课程有关的自学材料,经相关任课教师签字认可,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②条件:参加相关免修考核,且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取得免修资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2.德育课、体育课和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二十七条 缓考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发给缓考通知单,学生持缓考通知单报告任课老师后方可缓考。

1.因病、事请假且办理缓考手续者,准予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原则上在考试前2天。

2.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取得学分,并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数。

3.没有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准者,按旷考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或其他院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六)
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陕西理工学院关于修订本科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规定,为加强学生创新意

识和能力的培养,充分展示学生个性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自2002级本科生起全面实施学分制。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其中必须获得6个课外学分,方可准予毕业。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处、团委、科研处、社科部、思想政治教研室、基础课部、各系等单位为课外6学分的授权单位,获得课外6学分的具体项目和学分值见附件一。

第三条 授权组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提供参加活动的名单及获奖情况。

第四条 课外学分获得认定及程序

1.新生进校后,各系应根据学生名册在教务处领取课外学分记录卡(见附件二)并统一保管。

2.学生在校期间,凭获奖证书和组织单位(授权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由各系审核确定后,每学期统一记录在课外学分卡上。

3.凡获课外学分超过6学分者,以6分学分计,课外学分与培养计划中课内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五条 成绩管理:每年统计一次学生获得课外学分情况,并及时通知学生。每年五月份将应届毕业生课外学分卡上报教务处,统一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并审核毕业生资格。

第六条 凡应届毕业生中未获得规定的课外学分者,按其结业生处理,允许返校重修课外学分一次,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教务处每年对课外学分管理工作检查一次,对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和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上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于新增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交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一:

陕理工教务管理系统(七)
陕理工校发46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陕理工校发[2012]46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已经

学校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 办法 印发 通知 陕西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4月23日

印数:85份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追求卓越、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2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高职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专业年级为单位(下同)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按学年度进行,由学工部(处)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专业年级成立测评小组,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评议、资料初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可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测评计分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处)审核备案。学工处

(处)对各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应加强督查。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关心集体,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各项组织活动,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求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行为,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班团会等集体活动或其他有损集体利益和荣誉的行为,经查实,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校、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成绩受到红、橙、黄色预警仍无明显进步的减8、6、4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10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8分/次;警告处分减6

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锻炼不达标,减8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或班级组织的集体课外体育、文化活动者,经查实,减2分/次。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在各班级提供原始资料记载的基础上由专业年级测评小组评议赋分后,报学院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F1),其计算公式为:F1Ai,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i15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所取得的成绩。课题学习成绩测评按《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陕理工发[2010]83号〉有关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成绩由学院教学秘书从教务管理系统导出并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以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在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时按照百分制的平均成绩(F2)来计算。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专业技能、学术研究、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标准:

(一)基本技能(C1),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1.外语水平。CET-4级达425分加5分;CET-4级达56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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