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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2017-07-03 10:42:5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共7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和影响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1年底,北京市政府已正式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有可能在2012年7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 一、营改增的背景介绍 1、营业...

篇一 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和影响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1年底,北京市政府已正式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有可能在2012年7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

  一、营改增的背景介绍

  1、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来说,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其税负却容易向下游转嫁,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就要纳一次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

  营业税主要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营业税的税率分为5%与3%。营业税是我院负担的主要税种,2011年营业税款占我院2011年所交全部税款的 80%,且85%是按5%缴纳的。2012年2月份,北京市地税部门特向我院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卷调查。

  2、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它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劳动者新创造的部分。也就是说增值税是以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我院现在交纳的增值税主要是工程总承包中单独签订合同的采购与销售,另外少量的杂志收入也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要为产品增值部分纳税,成功解决了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将范围扩大至全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中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3、为什么要改

  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营业税的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主是因为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存在一些弊端,第一、两种税制并存对征管上增加了难度;第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公。从国际上看,增值税在国际上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得到广泛认同的一个税种,进行“营改增”是符合国际化的趋势。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1、营业税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国的增值税改革酝酿了十几年,但一直没有推行,首要问题是营业税是地方税种,而现在我国增值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75:25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除部分铁路、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外,其他的营业税归地方政府。取消营业税降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根据中国财政年鉴数据显示,从1998年开始,我国大部分省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超过增值税分享收入。到2008年除黑龙江与山西省增值税分享收入高于营业税外,其他省份都是营业税收入高于增值税分享收入,约一半以上营业税是增值税分享收入的两倍。北京市的税收收入中营业税收入是增值税分享收入的4倍。因此,本次改改革后,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以减少营业税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影响。

  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看增值税的征收率与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税率谁高谁低。除了交通运输业为3%,其他6个服务业的营业税率均为5%,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因此,即使不考虑价外税因素,其他6个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都会比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营业税负担要低(

  3、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如果一般纳税人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话,由于这两档税率均高于原来征收营业税时的税率,因此,其税收负担明显增加。

  但是,通常纳税人都有外购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外购的机器设备、水费和电费所含的进项税额等,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在于其外购项目的进项金额占其当期销项金额比重的大小(假设进销项税率一致)。当其比重达到一定水平时,企业的税收负担将与原来持平,这个比重可视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平衡点。超过这个水平时税负开始下降,且比重越高,税收负担越轻。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以及增值税收入的增加。1994年推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抵扣机器设备等货物所含税额,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不完整。2009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纳税人抵扣。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链条基本完整。营业税改增值税,从静态看增加了增值税收入;从动态看由于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分工,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服务型企业的发展能力,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

  第三,有助于试点城市和地区获得制度分割收益,进一步提高相关产业的分工和专业化,提高城市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高分工和专业化,同时减轻相关行业消费者负担,可以刺激需求,对试点行业是有利的政策。试点地区可以带动更多企业和人员的加入,扩大试点地区相关产业群集规模,增强企业和区域竞争力。

  第四,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目前的税制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

  第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下降,企业成本下降,引起物价降低,从而降低通货膨胀水平。长远角度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促进产业间、产业内的分工与合作,有益于总体上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对政府间收入分配产生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涉及的两个税种也是地方的主体税制,这要求地方政府尽快推行地方税制度改革,弥补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造成的地方税收损失,地方政府应尽快推动地方税的核心房地产税制度改革。

篇二 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引言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正式开启了税制改革的大幕,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特征是抵扣机制,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均需纳一次税,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税制的完善、有利于企业税收成本的降低,进而有助于企业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提高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业税对所得税有减税效应,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增值税采用抵扣机制,优点在于有效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抵扣多少等均将影响到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整体税负情况。

  (一)“营改增”对收入、成本的影响

  1.对收入的影响

  征收营业税时,计税依据为建筑企业的全部工程造价,“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时应以不含税的工程造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税负通过销售转移给购买方,针对建筑业“营改增”,长期看税负将转移到建设单位,但不会在短期内实现,本文仅考虑无法转嫁下游的情况,这样有利于比较税改前后收入、成本、利润和税负的变化情况。

  增值税的计税计税基础是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率)]×100%,建筑业预留税率窗口为11%,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收入将减少9.9%。

  2.对成本的影响

  营业税下的成本为价税合计数,该征增值税,成本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构成真正的成本,另一部分是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的数额由供应商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目前建筑企业上游大多数为小微企业,从上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小幅提高,利润也将会随之有所下降。

  三、对材料费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材料主要包括三大主材、地材、混凝土等:建筑工程的三大主材中钢筋通常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水泥占10%-20%,增值税税率均为17%,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之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增值税税率为13%,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1.5%。地材的生产厂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后可要求供应商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购买地材的建筑企业按3%抵扣税款,地材成本将减少2.9%,购买混凝土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商品混凝土的成本下降5.6%。

  四、对人工费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大约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0%左右,目前针对不同情况主要有两种征税方法,一是分包某个工程的纯劳务部分的情况下,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二是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服务费为从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及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应就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服务业营业税。建筑劳务也属于建筑业,但如对建筑劳务按11%征税,将导致劳务费价格大幅上升。维持建筑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征税体制,虽有利于劳务提供者和劳务公司,但建筑企业的人工费不能得到抵扣,不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建筑劳务抵扣的话,对建筑劳务企业可适用3%的征收率,并区分建筑劳务承包和建筑工程施工两类,对建筑劳务承包按取得的收入与转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的差额按6%缴纳增值税,对建筑工程施工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1.对建筑业现行征税体制的影响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例如钢材、管材、水泥等基本都是由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取得,流转环节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建筑行业缴纳营业税,则购进的建筑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就税后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现象。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特点是分包现象,企业集团中标之后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分包商,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分包方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很难将分包额全部扣除,极易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金额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具体金额为总包开出发票和收到分包发票的差额。

  2.对部分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营改增”后,购买机械设备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于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和企业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时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与生产线,可以减少人工耗费,从而降低人工费用,进项税额提高可以增加进项税额可抵项目,进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此外,企业的期初存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之后,对企业税负也有较大影响。

  3.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环节比较简便,征收成本相对较低,增值税的征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以及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开票对象等有比较严格的规范要求,“营改增”对企业管理产生一定程度影响。

  营业税只在会计核算进行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增值税在材料购进、材料发出、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都涉及会计核算,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个科目的核算,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含税工程款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五、对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的建议

  (加强纳税筹划)

  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建筑企业组建建材、混凝土、物流公司等子公司,建筑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对每个环节在价格和税金之间进行平衡,例如小规模的设备供应商通常价格较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以提供进项税额抵扣;尽量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公司等进行合作,以取得最大限度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等。

  1.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基础

  “营改增”的过程之中,企业的纳税环节和手续均将更为复杂,要求建筑企业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例如,建筑企业应对企业管理进行相应的改进,对实际财务分析进行模拟,重点分析对企业损益和现金流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企业现有管理系统中工程预结算系统、成本管理系统等进行合理的评估,为“营改增”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试点工作开始后可以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准确地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再比如企业的合同管理方面,企业需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营改增”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及业务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企业的相关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接受培训等途径,及时掌握“营改增”工作的新动向,更新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养,适应“营改增”工作的新要求,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篇三 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总包分包建筑业营业税及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总包分包建筑业营业税及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规定,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现对建筑项目的总分包管理规定如下:

1、实行余额控制法管理

建筑业总分包项目管理实行余额控制法。总包方申报纳税时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发票金额后的差额纳税。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上级总包单位开票时可以抵扣的限额(以下称抵扣限额),在限额内总包单位可以见票抵扣,但不得超过限额。此处总包、分包单位的概念是相对的。一个分包单位对下一级分包单位而言是总包单位,对上一级分包单位而言又是分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

2、项目登记和鉴定

涉及总分包施工项目的,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

3、项目开票

(1)先分后总: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条件。因此总包项目开票时,先由分包方纳税开票,取得发票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再据此开票差额纳税。涉及多级总分包的,逐级从下向上开票。同项逐级抵扣,不得异项、越级抵扣。

(2)见票抵票:总包方纳税人自开或代开发票时,申请抵减分包方发票金额,必须取得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对系统检索未查找到的分包发票,必须人工判断,确认发票真伪及其项目关联性。①总包方纳税人取得每份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②已抵扣的分包发票不得作废和红冲,除非先对上一级总包或分包单位的发票进行作废或红冲。

(3)项目申报纳税: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前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自开票纳税人先票后税:即根据不低于网上开票金额减去允许扣除已开票分包金额的数额,按月进行项目申报。网上开票系统按月生成申报参考信息,推送至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可点项目申报获取申报信息,应对税种、税目和计税金额是否正确核对,如有项目鉴定差错,应及时告知管理员进行修改维护,并按网上开票系统相关操作说明在开票系统中重新生成申报参考信息。对确实无法通过管理员修改维护而解决的,纳税人可直接修改项目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申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应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另外,对于开票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所以发生分包行为的,可按差额纳税;分包单位开具发票应在注册地或劳务发生地开具;分包合同不需备案;总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自行差额计算并缴纳税款。

篇四 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影响

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影响

摘要:随着中国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多,笔者就营改增对自己所就职的以工程总承包业务为主的企业产生的在税务及财务核算方面的影响做些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总承包;税负;财务管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1

根据财税[2011]110号,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其他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畴,不再缴纳营业税,本次试点的原则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笔者所在企业地点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主要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揽和执行(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笔者所在企业的相关业务也纳入了试点范畴,虽然现在大部分地区建筑业尚未纳入试点范畴,但也只是时间问题;这对于企业原来属于营业税管辖范围的业务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笔者结合自身企业经营业务种类众多等特点,针对“营改增”对以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为主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在税负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做些简单的分析。

篇五 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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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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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依据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预算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各费用项目的计费基数均做调整,调整的计费基数详见附件。

(三)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六)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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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九)《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营改增版)中的除税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五、现行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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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

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对应编码的要素数量调整。

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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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影响

【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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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影响

作者:吴凯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02期

摘要:随着中国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多,笔者就营改增对自己所就职的以工程总承包业务为主的企业产生的在税务及财务核算方面的影响做些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总承包;税负;财务管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1

根据财税[2011]110号,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其他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畴,不再缴纳营业税,本次试点的原则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笔者所在企业地点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主要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揽和执行(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笔者所在企业的相关业务也纳入了试点范畴,虽然现在大部分地区建筑业尚未纳入试点范畴,但也只是时间问题;这对于企业原来属于营业税管辖范围的业务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笔者结合自身企业经营业务种类众多等特点,针对“营改增”对以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为主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在税负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做些简单的分析。

对总承包企业税负的影响:【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根据试点文件的规定,税率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总承包企业主要涉及三块业务,设计,采购和施工,笔者将分别从这三个行业分析“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影响。

设计部分:

设计业务在执行“营改增”政策后,理论上税负应该是下降,设计业务属于服务业,试点前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试点后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虽然税率升高了,但是由于试点后设计成本中取得进项可以抵扣,在可抵扣进项成本占到收入的一定比例时税务比缴纳营业税时应有所下降,为了更直观的了解,笔者先举例予以说明,假设设计收入为X(不含增值税或营业

篇七 建设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包分包交税的变化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EPC总承包合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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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EPC总承包合同的思考 作者:张青蓝

来源:《财税月刊》2016年第04期

摘 要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合同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承包合同

EPC总承包项目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逐渐在国内进行推广,是企业综合能力的一种体现。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务条文的规定对于EPC总承包合同的风险在于什么

按照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1]但是,笔者纵观目前颁布的各项税务条文,对于EPC总承包合同的涉税认定没有清晰界定。

拿某建筑安装企业YA公司举例,YA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安装类企业,在工业设备制造及安装行业中成绩突出,特别在糖业设备制造及安装行业属于国内的龙头企业。2016年5月,YA公司与B糖业公司签署了“广西C县新建日榨1.2万吨甘蔗糖厂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6亿元人民币,合同内容包括糖厂设计、全厂设备采购、厂房建设及全厂设备安装。 经测算,该EPC总承包合同的收入、成本及进项税金如下:

YA公司与B糖业公司所签署的EPC总承包合同,营业税该增值税后,应该全额征收增值税。我们按照目前所颁布的税务条文仔细分析,这个EPC总承包合同所涉及的设计、设备采购、厂房建设及设备安装,都是对应的业主B糖业公司,同时以上业务存在从属或因果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最新版)》的相关规定,该EPC总承包合同所涉及的业务为“混合销售”。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混合销售”的要求如下:“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2]YA公司与大多数建筑安装企业一样,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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