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创业资料 > 创业资料 > 社会上养卡

社会上养卡

2017-06-30 09:13:1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社会上养卡(共6篇)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月收入数万犯法吗 小心被骗购物、吃饭、打车,都可以“喜刷刷”。当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方便时,一个利用信用卡“套现”赚钱的新行当悄然诞生了。 随着国内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一类不能够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人群,与之相应的也产生了一群信用卡“养卡人”(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并提取相应手续费...

篇一 社会上养卡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月收入数万犯法吗 小心被骗

  购物、吃饭、打车,都可以“喜刷刷”。当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方便时,一个利用信用卡“套现”赚钱的新行当悄然诞生了。

  随着国内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一类不能够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人群,与之相应的也产生了一群信用卡“养卡人”(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并提取相应手续费者)

  这群“职业养卡人”,不仅可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取现金,还可在信用卡免息期结束前帮助“借款者”还款,然后实现再次套现,一站式服务完全类似于“贷款银行”。 

  “3%点差—帮你信用卡套现,2%点差—帮你代还款”,是职业养卡人小丁接电话的口头禅。这个行业,做的好的,拥有数百个客户的信用卡,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进行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能让他月赚2万元以上。  

  最重要的是,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只需要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证信用卡的‘信用’。唯一的风险就是担心有关部门的监管,或者POS机被禁止使用。”说到实质,职业养卡人就是利用银行的免息期,将银行的钱套出来放贷。 

  这些职业养卡人如何踩法律的边界线“养卡”的,创业第一步网带你来解密。  

  职业养卡人养卡利用POS机套现

  持卡人:信用卡消费透支无力还款

  养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替持卡人还款,还款以后,利用POS机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收取2%-3%的手续费。

  信用卡持卡人无法还款,为了不影响信用记录。职业养卡人就会替持卡人还款,要求养卡人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最低还款额以及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持信用卡正常运作。

  过了最后还款日,养卡人再利用POS机刷卡TX,将钱套出来,然后收取2%-3%的手续费以及利息。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来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月收入能赚2万元以上。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

  这都是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来实现的,各家银行信用卡最短免息期和最长免息期,长的有55天,最短的也有18天。养卡人就是利用这个免息期,在最后还款日代持卡人还款,然后将钱套出来,在下一个最后还款日又将钱换进去。

  不少“养卡人”往往以“信息咨询”、“金融理财”等名义,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甚至在ATM机旁张贴小广告来招徕业务。一些暂无力还款的持卡人,将透支信用卡交给“养卡人”后,由“养卡人”向该卡存入钱款,以使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养卡人”将该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进行虚假消费,向欠款人收取2%左右的“手续费”。这样,资金转了一圈后仍回到“养卡人”手中,而持卡人仅需支付少量“手续费”即又可获得银行50天的无息贷款,从而实现延期还款的目的。

  此种“养卡”方式的危害

  养卡人:对于养卡人来说,他们称此种方式为“个人小额贷款”。但是,如果套出去的资金无法回收,养卡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此种养卡方式,也是属于TX的一种,是违法行为。如果被银行查到,是会追究其责任的。

  持卡人:对于持卡人来说,利用信用卡资金投资,如果投资失败,无法还款。就会反复被养卡人收取手续费和利息,时间长了,除了一笔不菲的手续费和利息,还有被银行发现的风险。

  市场:对于市场来说,信用卡资金进入股市和楼市,进入资本市场后,助长了资产价格泡沫,最后泡沫破灭,更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个体商户POS机遭禁刷,职业“养卡人”称自有对策

  “养卡”,这是圈内对信用卡套现的惯称,但业内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对于信用卡业来说实为“养虎为患”。记者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到一位圈内颇有名气的资深职业“养卡人”,外人都叫他“老曹”。

  “我们对外就是一家很普通的投资管理公司,那种几个人租一间办公室就开张的皮包公司。”老曹说话不绕圈子,坦言自己从2004年进入这一行已经顺风顺水地干了6年多。

  当记者询问他一年下来能做多少套现额度时,老曹轻描淡写地回答:“两三年前我这边经手的套现就上亿,现在圈子里一年从信用卡里套现10多亿的很正常。你自己算算,一张卡一年套20万左右,套现1个亿也就不过500多张卡。”

  “这么搞万一被查到怎么办?”记者询问。

  没想到老曹丝毫不以为然:“查?怎么查?我们办公室里又不放POS机,要套现了直接带人到个体户那边,这样做不大会出事的。”

  谈到个体户POS机将被“围剿”,老曹认为另有办法:“这个问题不大,就用对公账户申请POS,还有商场和超市那边都能通通路子。当然影响多少也会有,比如套现资金会延长半个月到账,多了几道转账手续。而且套现手续费要从原来1%-1.5%多涨一个百分点,但费用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反正由持卡人负担。”

  老曹末了意味深长地扔下一句话:“打击信用卡套现是打不完的,像我这样赚点套现佣金还只是小玩玩呢,人家套现搞得大的恐怕你都不敢相信。”

  职业养卡人“养卡”带来的风险

  “养卡”行为极易引发信用卡诈骗,据办案的民警介绍,持卡人在将信用卡透支到最大额度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力还款,就找人“养卡”,并自以为该信用卡不可能继续透支,放心地将该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养卡人,这样极易发生盗刷信用卡的事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风险:

  风险一:套现风险

  通常情况下,职业养卡人不会只是单纯地帮助持卡人还款、赚取手续费这么简单。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还会怂恿或帮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后,把信用卡放在他那里每个月做专业按时还款,不需要持卡人操心了。从而赚取更高的手续费,一般收费是1.2%~1.5%之间(10万额度=每月1200元~1500 元)。选择的机器是0.38%和封顶POS机居多。

  而信用卡套现是银行严打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就要面临降额甚至停卡的处罚,严重者之后基本办卡无望了。对此,卡宝宝网在此郑重告诫各位卡友:一定要保持良好的用卡观念,做到理性消费、切勿违规套现!

  风险二:危险卡种

  因为银行信用卡选择最低还款的方式利息费太高了,还款心切的情况下,很多人会暂时失去理智,把自己的卡片信息、身份证号码全部告诉了所谓的“职业养卡人”。每个月还款日由他们帮自己还款,然后再刷出来,这称为“普养”。一旦被银行发现你的信用卡大额进出,会认定你套现,视为违规操作,会降额、封卡的。

  卡宝宝网在此提醒大家,无论什么情况下,信用卡切勿外借、卡号、安全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已经要妥善保管,谨防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风险三:养卡风险

  “精养卡”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就是把个人信息卡号、安全码、支付密码、手机号、网银密码、身份证号、预留问题全部要交给养卡人。然后操作一个月循环的还款、刷卡,选择的POS机基本上是有积分的行业有20多个行业的机器。一般精养卡的收费是“1.5%~2.5%之间,(10万额度=每月 1500~2500元)所选择机器费率0.45%~1.25%积分POS机。这样频繁操作,可以迷惑银行监管,是可以达到提额的效果,信用卡提额了还要另外再收费的。(8%~15%提额收费)

  职业养卡人犯法吗?业内看法

  “职业养卡人”缺乏市场监管和保障,交易背后风险颇多,他们的收益其实就是银行月利息15%~25%之间,年息达到18%~30%,所谓的收费已经超过了银行利息,而且不用什么投资。上述三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罢了(

  职业养卡人的存在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

  1、银行降低信用卡种种收费标准

  2、持卡人无节制消费、入不敷出导致

  因此,为了大家都能拥有更加和谐的用卡氛围,创业第一步网建议广大卡友平时理性办卡、理性消费,不要一味地追求高额度,信用卡额度够用就好。

  警方提醒:套现“养卡”风险大

  警方介绍,这是近期出现的涉及信用卡还款的新型诈骗案。现今社会上流行“养卡”、“卡拉卡”,这种套现行为不仅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而且很有可能被“黑吃黑”。如果持卡人在养卡人存款后立即将卡挂失,养卡人无法将钱刷回,就会蒙受财产损失。而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找职业养卡人办理业务,需要向其提供信用卡、密码及个人相关信息,很可能被对方通过复制卡片及其他方式盗刷信用卡。警方提醒,不管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当牵涉到信用卡还款求助时,请提高防范意识;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造成更大损失。

  养卡要防骗

  职业养卡人挣了500元好处费结果被骗了3万元

  “我被一个微信网友骗了3万元。”8月27日,雨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市民夏女士报警称,她被一个叫“斑斓天空”的微信网友骗了。夏女士告诉民警,两天前,这名网友主动加她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 斑斓天空”告诉夏女士,自己信用卡上所欠的3万元快要到还款期限,由于自己做生意的一批货款没有到位,希望夏女士帮忙把账还上,自己愿意以信用卡为抵押,并先付500元的好处费给夏女士。

  夏女士答应后,“ 斑斓天空”便把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和500元好处费给了夏女士。第二天,夏女士便把3万元汇到了“斑斓天空”的信用卡账户内。结果,当夏女士查询时,却发现信用卡密码已被人修改,“斑斓天空”也已失联。

  后经调查,民警发现,夏女士是名个体经营户,为了挣点钱,她平时在网上做信用卡“养卡套现”业务。

  接到报案后,民警根据夏女士提供的线索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并很快掌握了两名可疑人员的行动轨迹及入住宾馆,很快嫌疑人的身份被确定。两名嫌疑人分别是来自福建省厦门市的高达和庄飞。确定身份后,警方立即将两人作为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8月30日,通过马鞍山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调查及厦门警方的协助,两名犯罪嫌疑在厦门市一居民小区内落网。

  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高达、庄飞两人事先准备好一批用于诈骗的主、副信用卡,通过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交友的方式寻找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养卡人”为作案目标,在获取对方的信任后,以给予好处费、手续费为诱饵,提出让对方帮助其偿还信用卡欠款,然后伺机通过捆绑电话修改密码、快速转账的方式进行诈骗。

  持卡人透支消费无力还款,被“职业养卡人”消费10万

  日前徐汇警方接报一起信用卡诈骗案:陈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一名吴姓男子,该男子称可以采取信用卡“养卡”、“消卡”的方式,来达到延期还款的目的。陈先生信以为真,遂将6张信用卡交给吴某,在附近银行内查询后也未发现余额有何异常。但是数月后陈先生收到银行催款单,再次查询后发现,他的信用卡被人消费了10万元。

  记者从警方获悉,职业“养卡人”出现后,一系列诈骗案件也随之出现。一些“养卡人”以需“独立操作”或“隔日取卡”为名,要求持卡人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自己。随后用该卡消费或套现,而持卡人只有在一个月后收到双倍欠款的银行对账单时才会发现受骗。而“养卡人”在行骗成功后却有一个月时间准备后路,给公安机关查证打击造成难度。

  据介绍,“养卡”行为背后其实是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的延伸,并可能引发诸多诈骗类案件。警方表示,除有不法分子以“养卡”之名骗取持卡人卡号密码之外,还有人利用信用卡还款时间差对“养卡人”实施诈骗。

篇二 社会上养卡
购物卡套现,日赚万元的套现族

    我购物你刷卡,我消费你结账……除了殷勤的老公,还有别人对你这么“热心”,那他(她)一定是“套现族”。

  购物卡套现族替人结账换现金

  在大商场新玛特郑州总店,方女士选中一款节日礼物--一条价值3621元的白金项链及吊坠。在工作人员开具购物单时,一中年女士悄悄走到方女士身边说,她有大量大商店的购物卡,想套取点现金。如果方女士同意,她可以替方女士去结账,方女士只需事后给她3500元现金,可省下121元。很快老公明白过来,并同意了。在中年女士去付账时,销售白金首饰的工作人员表示,这对大家都有利,不是坏事。

  购物卡盛行催生“套现族”

  业内人士认为,“套现族”的出现是由于购物卡盛行所致。据有关部门估算,2015年,购物卡已经是个背后积聚起8000亿元资金的庞大产业。

  调查发现,“套现族”按照套现价值比例不同分两类,一类是等值套现,一类是打折套现。他们有的只是偶然到商场把卡换成现金,有的则是把套现当成了生意来做。

  在郑州本地一些团购网站社区,消费卡、购物卡的“人气”十分旺。赶集网(微博)郑州社区里一位王先生还专门就这一门生意开设了公司,主营郑州市各大商场、超市购物卡回收业务。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几万块钱的购物卡回收价格最高为9.1折,依据不同商场、超市网点数量、购物方便性不同,兑换价格也不一样。

  购物卡套现一天可赚上万元

  如今“套现族”并非某地独有,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着购物卡套现,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业内人士透露,“套现族”一般利用网络、贴小广告等渠道回收购物卡。一些经常可以收到购物卡的人会与他们联系,并以8折左右的价格进行交易。

  当“套现族”收购了大量的购物卡后,除了以9折左右的价格卖给送礼人士外,还会到消费场所与消费者协商套现。

  依照这位业内人士的说法计算发现,“套现族”只需掏2896.8元买购物卡,便可买到方女士价值3621元的首饰。在与方女士的交易中,“套现族”实收3500元,可净赚603.2元。

  一笔3000多元的买卖,“套现族”在不到10分钟内便赚到了603.2元,如此轻松的交易,“套现族”一天能赚到多少?

  “一天赚上万元,是件很轻松的事。”该业内人士说,在情人节等节日到来时,“套现族”一般会储存好大量的购物卡,用来作购物卡套现替消费者结账。由于“套现族”瞄准的目标多是购买珠宝、首饰、名表等的大客户,一天刷10万、20万额度的购物卡并不是难事。仅以刷购物卡10万元来算,刨除给顾客的优惠,“套现族”依然会有近1.5万元的购物卡套现收益。

  不过,这个行业在近几年起了变化,钱也不那么好赚了。

  “购物卡套现这个行业难做了,明年就不来了”

  据记者多方了解,2013年以前的一些重要节点,买卖、回收购物卡生意确实非常红火。因为低买高卖而且利润颇丰、倒手快,月入过万者比比皆是。

  “八项规定出台后,回收市场越来越惨淡,买卖购物卡的少了很多”

  公主坟附近某大型商场外稀疏的人流中,偶尔会听到有收卡人的吆喝声,但明显“生意”不好。。

  老张就是其中一员。

  他来自山东,头部做过大手术,其他活不好干,几年前经朋友介绍进入这一行。

  他说,现在收卡是九五折,卖卡是九八折,以前一个月能收入一万多元,现在也就仅够吃饭的。为了能多收卡(

  记者问他原因时,他的答案和记者了解到的一样,中央反腐力度大,卡少了。

  “少了单位的福利卡和一些官员的礼品卡,生意真是难以维系了。”

  随后,记者又询问老张当天的“收获”。他说:“一张都没收到。我们这行不好干了。现在很多人都回家了。以前我们这有100多人呢,你看现在没剩下几个了。”

  “我已经好几天都没有收到卡了,每天早出晚归,挺累的,还赚不到钱。离开这个行业的人不是回家就是去做其他事情了。”老张说,“不过跟你说实话,以前就是沾坏风气的‘光’,现在风气好了,我们不干也罢。过完年我就不回来了,回去找其他事情做。”

  据记者了解,这些回购人大部分都来自外地,因为以前生意好,购物卡套现有钱赚,所以朋友介绍朋友,亲戚介绍亲戚,大家都来“淘金”。他们的离开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风气的好转。

  新闻:

  西安一超市现"套现族"

  记者首先找到了西安南郊的一家礼品回收铺子,不大的铺子里,居然只有一个14、5岁的少年在看门店,得知记者手上有面额为1000元的购物卡需要套现,他熟练的向记者报起了价。

  男孩:“八折,最多八三折。”

  记者:“就是说1000块的卡,你给我800,最多830?”

  男孩:“恩。”

  您听到了么,若是这1000块钱的卡经过这第一道套现,记者最多只能拿到830块钱,当记者继续追问这礼品回收的行情怎么样的时候,孩子以大人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追问。随后记者又在西安市南稍门南郭路上找到了一家礼品回收门市部,这里的价格则更低,最多只愿意支付记者800元。但是说起这购物卡回收的生意,老板开始滔滔不绝起来。

  老板:“多么,肯定多,你像这送礼的,还有什么领导收来的购物卡,很多都会拿来(套现)。”

  老板告诉记者,他们这一行也是有行规,像购物卡就会因为超市规模已经分情况来区分,分布越广、越大的超市,收购价格则越高。不过老板也坦言,今年以来,他们的生意,确实不如往年。

  老板:“也不行了,现在查的严。”

  随后记者又在西安市内寻找了几家这样的礼品回收门店,发现他们大多分布在一些老的居民区或者小的道路上,并且超市购物卡,商场购物卡,高档烟酒都会回收套现。记者粗略的算了一笔账,卖卡人经过第一次的套现,可以拿到8折左右的现金,而这些礼品回收公司若是将这些卡拿去超市收银处进行套现,则几乎可以收获不打折的现金,拿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卖卡人套现得到800,而老板拿去超市套现则几乎可以拿到1000元,若是雇上几个人,每人拿上几张卡一起套现,刨去人工,一天套现几千甚至上万元,完全不是问题。就是这样一张普通的购物卡,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套现,卖卡人把卡换了钱,老板通过差价赚了钱,

  律师观点:购物卡套现存在法律风险

  业内人士提醒,对持卡人来说,套现行为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影响个人的信用,造成不良的个人征信记录;更重要的是,持卡人利用套现中介公司等代理机构进行套现的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潜在风险,其银行账户、资金将面临风险,同时,还要承担法律风险。

  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军认为,套现不等同于取现。除代朋友刷卡消费外,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后,没有得到商品,也没享受任何形式的服务,而是拿到了现金,基本上可以认定持卡人对套现行为是明知的、存有恶意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表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不仅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做出严格规定,同时也对支付平台的用户加以严格管理,此举无疑会对网络非法套现行为造成打击。

  文/小文

篇三 社会上养卡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课件

篇四 社会上养卡
_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_的理解与评价

理论研究

商品与质量

2010年02月15日第7期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与评价

□褚国建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针对信用卡违法的刑事规制,之前主要围绕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

罪,盗窃罪5个罪名展开,《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原有罪名的定罪标准、拓展了新的行为类型,同时也增加了3个新的罪名,显示司法机关对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决心。在解释的价值取向上,实现了由结果规制转向行为链规制、由卡片规制转向信息规制、由一般主体规制转向特殊主体规制的立场更新。关键词:信用卡犯罪刑事规制三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这一最新规定与1997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和第二条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

【社会上养卡】

一、《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犯罪行为的集团化、公开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就目前而言,比较突然的体现在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信用卡信息进行伪造信用卡、取走卡内现金或者进行恶意透支、虚假申请信用卡、pos机套现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财务造假、偷税漏税、走私、赌博、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①而在信用卡犯罪的产业化方面,由于各大中小商业银行审核门槛的降低、追求发卡量的增加,社会上出现了各种以信用卡为业的机构和人员,其业务范围包括代办信用卡服务、养卡"服务、刷卡套现服务、专门向嫌疑人提供公民身份信息,供嫌疑人申办信用卡所用等,其内部组织分工已经达到相当专业的程度。另一方面,银行业内部因信用卡不良贷款的不断累积、已使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原有的信用卡犯罪刑事规则虽则制定时间不长,但是囿于当时立法技术与规范内容的不完善,已经逐渐显现出其不适应性。根据学界的一般看法,刑法修正案(五)的主要贡献是在97年刑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并将刑法196条第1款第1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修改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扩展了信用卡犯罪的具体罪名、行为表现和犯罪对象,基本涵盖了信用卡犯罪链(信息采集-卡片制作-卡片流转-卡片使用)的所有环节,但是仍存在若干明显缺陷。立法技术上,修正(五)主要采单一的列举式规定,只是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信用卡犯罪行为以事实描述的方法纳入刑法规制,未能进一步将行为表现抽象化为一种规范性认定标准,解释的理论深度不够;同时针对不同行为的条文配置亦欠缺内在的体系严谨性,比如将伪造信用卡之行为置入"伪造金融票证罪",而将信用卡诈骗作为一种独立于金融票证诈骗罪的行为,同为信用卡犯罪类型却具有不同的体系地位。②在规范内容上,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制存在明显漏洞,引发学界与实务界的争议。比如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的行为,修正案(五)并未规定,2008年最高检察院的批复③通过

4

扩张解释将之视为信用卡诈骗罪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之情形,但是地方法院裁判时亦有界定为盗窃罪的判例,学术界对此

问题亦存在信用卡诈骗说、侵占罪说与盗窃罪说的争议;④又如对于信用卡犯罪之"信用卡"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立法解释⑤将之作广义理解,等同于银行卡的概念,而人民银行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则已区分借记卡与贷记卡(信用卡),法律概念上的不统一已导致司法适用上的混乱。⑥

二、《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规范内容

相比已有的信用卡犯罪规则而言,《若干问题解释》在规范内容上进一步拓展了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更新和明确了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客观归责要件内容。

【社会上养卡】

1.信用卡不法行为之刑事规制体系的拓展1997年《刑法》针对信用卡犯罪的罪名主要为伪造金融凭证罪(177条)、信用卡诈骗罪(196条),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作为刑法第177条的附加条款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第二条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比照盗窃罪(264条)处罚。《若干问题解释》针对信用卡犯罪的新形式,分别在第4条和第7条新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非法经营罪定罪5个新罪名,大大拓展了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范围。

2.信用卡犯罪之客观归责要件的更新与明确

《若干问题解释》最引人注意之处,在于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类型的更新以及对信用卡不法刑事追诉标准的明确,因此其主要着力点在于客观归责要件的部分。在信用卡犯罪的行为类型更新方面,除了对原有的盗窃罪部分未作新规定之外,其他所有的罪名均有涉及。(1)在伪造金融票证罪下,将"伪造信用卡"行为界定为"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突出犯罪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信用卡的行为;(2)在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下,特别对骗领信用卡行为加以扩张,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视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3)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下,将非法取得信用卡信息的用途从"伪造信用卡"拓展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体现了对犯罪人利用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信用卡犯罪这一新形式的特别注意;(4)在信用卡诈骗罪下,主要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类型加以拓展,特别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一学术界颇受争议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同时亦将以pos机套现形式的恶意透支纳入此罪名调整。上述信用卡犯罪行为类型的更新基本上涵盖【社会上养卡】

2010年02月15日第7期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了近年来新出现的主要犯罪形式。

在信用卡不法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方面,《若干问题解释》以相当严苛的立场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起点,并对各种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做出明确规定,是对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后者仅仅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他信用卡不法行为的入罪标准未作明确。此外,《若干问题解释》给人印象最深之处,就是在2处规定了"一张即入罪"的刑事政策,包括伪造信用卡1张定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一张即入罪"的政策体现出我国目前的信用卡犯罪问题已经十分严重,需要以重刑来加以控制与威慑。

三、《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亮点与不足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制内容上的拓展与规制力度上的强化体现出若干价值取向上的转变,这种转变的根本原因是监管当局已经认识到信用卡业务的过度发展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系统性风险,如不控制将可能演变成新的金融危机。这种转变从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⑧要求各商业银行整顿信用卡业务上表现的尤其充分。具体在立法的内部价值取向上,我们认为《若干问题解释》至少在三个方面实现了积极的转变或者说存在三大价值亮点,理解这种转变的进步与不足有利于各级法院和金融从业人员切实落实《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字面规定。

1.从结果规制转向行为链规制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一个转变体现在信用卡违法的犯罪行为上,由侧重结果的单一面向(比如伪造、诈骗)转向整个犯罪行为链的规制。从信用卡犯罪链,主要包括信息-成卡-流转-使用四个阶段,目前的刑事法律对这四个阶段均实现了规制。在信用卡信息采集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提供虚假或不实的资信证明材料;在信用卡成卡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伪造信用卡和空白信用卡、冒领和骗领信用卡;在信用卡流转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信用卡;在信用卡使用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非法使用、冒用信用卡诈骗以及恶意透支、pos机套现。由结果规制到行为链规制的另一个体现就是信用卡犯罪下的具体罪名性质已由单一的结果犯转变为既有行为犯,又有结果犯。

2.从卡片规制转向信息规制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二个转变体现在信用卡违法指向的犯罪对象上,由侧重实物的卡片转向卡片负载的信用内容上。信用卡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是金融产业电子化、信息化的产物;信用卡交易是建立在电子指令交换基础上的虚拟交易,而指令的做成又是以预设身份信息及密码信息的确认为前提。就此而言,身份信息犯罪在信用卡违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⑨信用卡犯罪表面上看来是针对或借助信用卡卡片实施的不法行为,但本质上是利用信用卡信息的犯罪,实物的卡片只不过身体及密码信息的载体,具体的网络则构成指令交换的渠道,特别在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信用卡卡片的作

用将更趋式微。《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对此问题的认知明

显优于之前的相关规定,除了在伪造金融票证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及信用卡诈骗罪下将身份信息资料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对象要件,更是将泄露用户身份信息资料以供他人不法使用的行为纳入信用卡犯罪的重点调控范围。

3.从一般主体规制转向特别主体规制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三个转变体现在信用卡违法规制的犯罪主体上,由传统的一般主体转向金融从业人员及金融服务中介人员"等特殊主体;由单一的个人罚,转向个人罚与单位罚并重的双罚制。未涉及单位信用卡犯罪被学界普遍认为是05年《刑法修正案(五)》的一大弊病,造成法条协调性、刑罚均衡性以司法实践上的困境。⑩《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在此问题上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根据其第八条之规定,"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使得金融单位若从事伪造信用卡、pos机套现可能被追究金融票证诈骗罪及非法经营罪。根据其第四条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将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对象由一般主体转向金融单位从业人员及金融服务中介人员是本次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它不仅能够导正金融机构在前几年盲目扩张信用卡业务中的种种"放水行为",同时更能彰显司法对不同犯罪主体的平等对待。美中不足之处则是,这种规定并未扩张至其他罪名,同时亦未遵循惯例对金融单位及其人员的知法犯法行为适用加重处罚。

注释:

①黄熀:《当前信用卡犯罪的主要形式及防范措施》,《中国信用卡》2006年第4期。

②参见王培斌:《应摆脱被动的刑事立法局面--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公安学刊》2005年第5期。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④张小虎:《拾得信用卡行为的犯罪问题》,《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⑥刘文学:《对信用卡犯罪不能再望文生义》,《中国人大》2005年第2期。

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

⑧银监发〔2009〕60号。⑨林荫茂:《从信用卡犯罪看身份信息犯罪》,《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

⑩姬广胜、范一鸣:《试论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中国信用卡》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褚国建,男,1980-,浙江海宁人,法学博士,现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司法理论及金融法。

5

篇五 社会上养卡
警惕pos机滥发引发的金融犯罪

警惕pos机滥发引发的金融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持信用卡透支消费人群的增多,银行为了追求POS机市场占有率达到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降低了POS机申领门槛,导致社会上一批信用卡“套现、垫还、托管”公司也悄然兴起,这些公司主要通过帮持卡人套取现金、养卡等方式赚取高额手续费,其经营活动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安全,POS机滥发则是这些公司得以生存的根源。

目前,国有各大银行申领POS机的审批程序还较为严格,需要申领者提供公司对公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而一些较小的商业银行为单纯追求商业利润,对POS机申领人的资料真伪不严格进行审核滥发POS机,尤其是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申领POS机程序更为容易,只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即可,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身份和商户名就可以申领到POS机进行套现、垫还等非法经营业务。

除了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POS机发放上漏洞严重外,POS机在申领后的管理也存在严重漏洞。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单机构(多指金融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商户准入审核制度,完善商户风险审批制度和商户风险评级制度,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强化交易检测、实地抽查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欺诈管理”。但该项规定执行不到位,有的商户通过正常手续领取POS后,名义上是用于自己公司或者商店的经营消费,实则大肆进行刷卡套现。持卡人急需用钱,但通过银行正常贷款等手续无法办理或者时间较长,另外利用刷卡套现在“免息期”内既能获得现金又不用支付利息,这就为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提供了一定的市场基础。于是,大量POS机申领后被解码拿到外地、外省移动使用,为伪卡、套现、洗钱等犯罪提供了便利。

为了预防和打击POS机滥发导致的信用卡类犯罪,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审核发放,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要认真审核申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确认其办理POS机的真正用途;【社会上养卡】

二是严格监管使用,在POS机发放后,发放部门要采取有效监控和管理,强化消费商家责任意识,避免虚构交易套取现金,对可疑交易要及时通报检查;

三是严厉打击犯罪,银行要加强与公安经侦部门的积极联系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立案标准的坚决予以打击;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信用卡和POS机业务时,应向信用卡用户和POS机商户申明恶意透支及虚构交易刷卡套现的犯罪后果,公安机关要

大力宣传打击此类犯罪的成果,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对不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预防信用卡犯罪发生。

篇六 社会上养卡
浅议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范

浅议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范

信用卡风险除了常见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外,优质客户拓展中造成的操作风险越来越不容忽视。目前,信用卡优质客户主要包括公务员、教师、医生及其他高收入群体,这类客户除了收入较高,还具有职业稳定、诚信度较高等优势,因此成为多家金融机构青睐的“香饽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营销任务,对这类群体不惜采用了简化办卡手续、降低准入标准等手段,过度拓展的结果是客户手中拥有越来越多不同银行发放的贷记卡。抢占市场,拓展优质客户无可厚非,但是客户手持多张信用卡,其中是否隐藏风险?这样的拓展能否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值得深思。

一、风险因素

(一)过度拓展信用卡业务会加大银行风险。

一方面,信用卡本身就是高风险的电子银行业务,对客户资信要求较高,且操作流程中存在不少风险点,如果一些银行为了拓展市场,简化手续,降低标准,无疑会增加许多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优质客户是一个动态概念,假如一个公务员年收入5万元,银行对其正常授信额度2万元,该公务员申领了一张贷记卡,风险度确实很低,属优质客户;但如果六家银行同时都为其办理了贷记卡,该客户就会有12万元的授信额度,与其实际还款能力相比,显然存在许多风险,客户显然也不再是优质客户,很有可能变成风险客户。此外,优质客户也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引发其它风险,社会上经常发生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早已敲响了警钟。【社会上养卡】

(二)过度拓展信用卡业务极易造成浪费。

银行拓展信用卡业务从卡的营销到发放直至后续服务,会耗费大量的营销宣传、制卡成本、账户管理维护等诸多费用。许多银行对优质客户发放多张贷记卡,一些卡甚至没有激活就被束之高阁,显然造成了极大浪费。近年来高居不下的“睡眠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商业银行发卡的盲目和低效,这种浪费不仅加大了银行的成本费用开支,直接影响到银行收益,而且与打造绿色银行的宗旨背道而驰,不利于培养公众理性的消费理念,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

(三)扭曲了银行和客户的正常关系,与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悖,不利于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虽然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优质客户是银行拓展市场的首选,但是众多金融机构蜂拥而上,为所谓优质客户提供多头授信,形成重复拓展甚至无效拓展,给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以卡养卡”、恶意透支甚至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而真正需要资金扶持的群体却得不到供给,不利于营造和谐健康的信用环境,有悖于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只盯住有限的优质客户,不仅会加剧竞争,加大拓展成本和维护费用,还会限制银行自身的发展空间。

二、措施建议

(一)银行要坚持正确的可持续发展经营理念。

要深入市场调查研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贷记卡业务发展目标。要确定有效的营销策略和服务手段,切忌盲目跟风,追逐热点,进行低水平的竞争。公务员等高收入群体是银行公认的优质客户,在争抢这块资源的同时,还要用发展的眼光,根据市场变化寻找新的客户源,培育新的优质客户群体,发掘更广阔的市场。要发挥银行的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差异化营销。例如,“三农”蕴藏着许多商机,是可持续发展的广阔天地,农业银行可在服务“三农”上大做文章。此外,对已经成功拓展的优质客户要加大维护力度,通过优质服务密切与客户的关系,提高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

(二)严格操作程序,控制操作风险。

首先,要严把调查关。认真调查申请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不仅要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人电话、单位电话核实,还要实地调查,不能仅凭客户是公务员、医生、教师等身份就大开绿灯。要注意查看其个人征信系统,除了信用记录外,还要查询客户在他行办理贷记卡的情况,经核实研究后确有必要再为其发卡。应严格按规定授信,严防为应付完成营销任务不负责任草草了事。其次,做好宣传和后续监督服务。营销中的宣传要正确适度,在产品的同质性中突出自身贷记卡的特色和优势。提示申请人仔细阅读贷记卡章程,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不良信用行为产生的后果;密切关注发卡后的使用情况,督促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激活使用,发现不良记录善意提醒、及时催报,对形成的恶意透支、诈骗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讨。

(三)金融机构要密切协作,共建良好的用卡环境。

人民银行应发挥其职能,实现有效监管,对商业银行应控制授信总额,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商业银行应摒弃只为眼前利益、忽视防范风险、缺乏社会责任的短期行为。事实证明,只唯任务指标,不重视发卡质量过度拓展的经营思路,不仅会造成恶性竞争和无谓浪费,也达不到预期收益,相反还会滋生许多风险。要严防前期大力拓展、后期大力清收情况的发生。各家商业银行应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秉承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公众理性消费,同时密切协作,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不要为眼前利益恶意竞争,过度拓展,竭泽而渔。


社会上养卡相关热词搜索:以卡养卡 养卡技巧

1、养卡犯罪吗(共7篇)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月收入数万犯法吗 小心被骗购物、吃饭、打车,都可以“喜刷刷”。当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方便时,一个利用信用卡“套现”赚钱的新行当悄然诞生了。 随着国内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一类不能够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人群,与之相应的也产生了一群信用卡“养卡人”(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并提取相应手续费养卡犯罪吗(2017-07-04)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社会上养卡”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社会上养卡"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chuangyeziliao/855115.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